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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编辑: 浏览: 3,293 发布时间:2016-04-14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努力践行校训要求,主动追求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和谐发展,立志成为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学金,是指由学校所设立的面向全体学生的学校奖学金。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作为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评定,是由课程学习分和“第二课堂”课程分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课程学习分×80%+“第二课堂”课程分×20%。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五条  学工处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考试成绩合格。

 (四)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第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

(一)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补考、重修科目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二级学院级以上通报的;

(四)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不及格的;

(五)当学年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以上的;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的;

(七)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

 

第三章  奖学金等级、标准和设置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评奖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总数的1%;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评奖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总数的2%;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评奖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总数的15%;

各专业应严格按比例评选获奖人数,不得随意更改突破指标(奖学金的评定:专业人数不足100人的,名额按1人计算,其余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宁缺勿滥。

备注:各专业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各专业学生总数的18%。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登录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校学工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南宁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将填好的审批表在每年9月10日前递交给班主任(辅导员)。                  

(二)班级推荐。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并签署意见后于9月中旬之前报二级学院审定。                  

(三)二级学院审定公示。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进行审定。各二级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二级学院公告栏和二级学院网站上张榜公示5天。

(四)材料报备。二级学院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形成《南宁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汇总表》,注明公示时间地点,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学工处,同时上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五)学校审批。学工处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后报校领导签批、印发表彰文件。                  

(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二级学院到学工处领取奖学金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财务处根据学校表彰文件,通过银行系统为学生发放奖学金。

(七)学工处负责对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注意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进行评定工作,在执行评定标准中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二级学院加强奖学金的监管,保证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取消获奖等级并责令追回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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